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32號 原 告 鏹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繨銅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杰森即華森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4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099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