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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6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65號

原告
廖晏凰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律師

      高肇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誼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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