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88號 原 告 冠侶生活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恩、建偉冷凍工程有限公司、洪正璋即瀧盛餐飲店、王道嚴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7,94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1,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