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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蔡嘉裕
  • 法定代理人
    吳永泰

  • 原告
    冠侶生活館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88號 原   告 冠侶生活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恩、建偉冷凍工程有限公司、洪正璋即瀧盛餐飲店、王道嚴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7,94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1,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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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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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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