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92號 原 告 隍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木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吳阿桃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