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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00號

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00號

原告
楊信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彬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王銘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隆機械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萬089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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