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33號 原 告 林松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何仁傑、陳愷威、大大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群義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公司登記資料,被告大大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為黎明路三段545號,原告應另確認起訴狀上所載被告大 大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之惠安巷地址是否正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