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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出資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林宗成

  • 當事人
    許宗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65號 原   告 許宗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寬元建設有限公司及陳淑貞等2人間請求返還出 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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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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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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