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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
    賴秀雯
  • 法定代理人
    李少波

  • 原告
    聚豐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6號原   告 聚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少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3783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75,3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6,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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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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