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6號原 告 聚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少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3783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75,3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6,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