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林婉昀
  •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賴慶雄

  • 原告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柏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原   告 柏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慶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黃豐玢律師 原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被   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楊源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億2459萬90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萬1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蕭訓慧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