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9號 原 告 碧硯涵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顥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岳杉間請求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3,1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9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意鈞 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劉千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