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3號
- 原告
- 生記空調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啟明
- 訴訟代理人
- 沈宏裕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