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2號 原 告 雅居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秋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偉嘉即佑晟工程行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