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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劉奐忱
  • 法定代理人
    宋秋謀

  • 原告
    雅居樂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2號 原   告 雅居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秋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偉嘉即佑晟工程行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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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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