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6號
- 原告
- 林尚昱
- 被告
- 明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0,379元(含業務獎金 84,480元、薪資11,600元、特休未修工資1,699元及資遣費72,6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253元(1,880元×2/3= 1,2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 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