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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79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告
林玲玲
被告
伊蕾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美
被告
曼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給付自108年9月26日至109年1月30日之薪資371,600元,退休金154,986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被告二者分別給付薪資 185,800元與退休金77,493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526,58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73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基此,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820元(計算式:5,730元×2/3=3,820元)。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薪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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