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4號
- 原告
- 薛欽輝
- 被告
- 勤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金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給付三日工資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元,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 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