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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86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告
王淑惠
被告
龍彥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彣翔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1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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