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23號 原 告 中和碁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尚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群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8萬5457元【詳見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萬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