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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蕭一弘

  • 原告
    洪進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   告 洪進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雍健康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裕慶間給付款項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4萬5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5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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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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