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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38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告
洪進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雍健康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裕慶間給付款項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5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5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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