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 告 洪進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雍健康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裕慶間給付款項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4萬5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5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