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歸還預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告 金佑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庚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昆達商行即李宗憲間請求歸還預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4,8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