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5號
- 原告
- 朱聰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滙智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滙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37024 號),惟被告滙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5 萬3,41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萬5,728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萬5,2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