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5號 原 告 張春德即藝德室內裝潢 上列原告與被告臻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71,6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42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