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號原 告 億源工程行即王貴源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上原告因返還保留款事件,對被告國瑞企業社即林國鐘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5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不得抗告。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