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0號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志遠即將鑫企業社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50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386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