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4號 原 告 玉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木發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黃麟淵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台鼎倉儲設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0,3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