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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4號

請求返還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4號

原告
玉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木發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黃麟淵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台鼎倉儲設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0,3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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