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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7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7號
原   告
晉熒冶陶陶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縉
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萬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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