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32號
- 原告
- 埔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滿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國城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3,3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3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國城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3,3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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