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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32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告
埔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滿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國城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3,3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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