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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官
    李蓓
  • 法定代理人
    蕭宗賓

  • 原告
    參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參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宗賓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 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0,261,582元,應徵裁判費454,376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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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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