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參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宗賓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 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0,261,582元,應徵裁判費454,376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