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 告 點潮熱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柔君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鈞數位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鼎鈞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805,6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8,619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48,11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