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3號
- 原告
- 點潮熱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柔君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鈞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鼎鈞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805,6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8,619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48,11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