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1號 原 告 神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敏營造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92,91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