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4號 原 告 曜晨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幸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益鋼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而視同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 萬46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 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 萬95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