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9號
- 原告
- 簡銘賢
- 原告
- 周錦慧
- 被告
- 金振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柯文貴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86,100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3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建物課稅現值:4,598,800元+1,366,500元=5,965,300元 2.土地A區域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400元=20,800元 3.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 其價額。 4.合計:5,986,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