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9號 原 告 簡銘賢 周錦慧 被 告 金振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柯文貴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86,100元(詳如 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3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譚系媛 附表: 1.建物課稅現值:4,598,800元+1,366,500元=5,965,300元 2.土地A區域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400元=20,800元 3.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4.合計:5,986,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