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0號 原 告 湖南博雲東方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詠俠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段家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瀛海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陸拾貳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15,649 元,即新臺幣(下同)6,379,976 元(計算式:215649x29.585 ≒6379976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16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