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2號原 告 永康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龍、舟山和丰船務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648,37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7,2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