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告
永康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龍、舟山和丰船務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648,37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