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64號
- 原告
- 台灣富利業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30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6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30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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