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2號原 告 歐漾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3,9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26,14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