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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王怡菁

  • 當事人
    歐漾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2號原   告 歐漾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3,9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26,14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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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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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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