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2號原 告 陳阿貴 陳劉鳳珠 陳秀伶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6,97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7,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