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4號 原 告 陳茗濠 訴訟代理人 陳健律師 被 告 城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淑湘 被 告 時詣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昌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 萬2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9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