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林束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全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稱璞真公司、全國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璞真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9萬 元;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璞真公司及被告全國公司應給付原告165萬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14萬元【計算式:349萬 元+ 165萬元=51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8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