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 告 春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春宏 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對被告沈香君即坤霖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79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 6,8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