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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
    王怡菁

  • 當事人
    春鴻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   告 春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春宏 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對被告沈香君即坤霖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79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 6,8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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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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