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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3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告
春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春宏

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對被告沈香君即坤霖工程行發支付

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79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

6,8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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