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3號原 告 明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霖 訴訟代理人 張恩鴻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丞寓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貴美、陳星全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