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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4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黃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3號

原告
明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霖
訴訟代理人
張恩鴻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丞寓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貴美、陳星全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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