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區分所有物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號原 告 帝王貴族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子蕎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高盈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區分所有物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545 元(計算式:595588+454957=1050545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