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公司股份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 告 賴昱銓 原告與被告瑞廣新業有限公司(下稱瑞廣公司)等人間移轉登記公司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請求被告瑞廣公司應將登記其名下宏廣新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廣公司)股份之70%,移轉登記予原告名下。備位請求被告瑞廣公司、林菊 梅、張錫濱、宏廣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60萬元、1000萬元、200萬元、31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瑞廣公司所持有之宏廣公司70%股份以4500萬售予原告」,依上 開法條規定,應以價額較高之先位請求4500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是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