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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王奕勛
  • 法定代理人
    林逸承

  • 原告
    逸陞生物科技企業社法人因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盤石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號原   告 逸陞生物科技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逸承 上原告因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盤石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3033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不得抗告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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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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