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號原 告 逸陞生物科技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逸承 上原告因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盤石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3033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不得抗告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