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7號原 告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富揚 原 告 大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進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宋豐浚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160,000元(計算式:48,420,000+11,740,000=60,16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41,40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