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7號
- 原告
-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富揚
- 原告
- 大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進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鎮律師
宋豐浚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160,000元(計算式:48,420,000+11,740,000=60,16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1,40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