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官陳宗賢
- 法定代理人王俊諺
- 原告大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大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諺 訴訟代理人 洪鈺婷律師 原告與被告江鯉谷、賴芬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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