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號
- 原告
- 大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諺
- 訴訟代理人
- 洪鈺婷律師
原告與被告江鯉谷、賴芬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號
原告與被告江鯉谷、賴芬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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