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7號
- 原告
- 台灣力控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俊賢
- 被告
- 新陞弘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婕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6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6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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