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蔡家瑜
- 法定代理人余俊賢、黃婕榆
- 原告台灣力控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新陞弘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7號 原 告 台灣力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賢 被 告 新陞弘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婕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6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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