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8號
- 原告
- 共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杰
- 原告
- 明昌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秋龍
- 原告
- 碩鎔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杏玟
- 原告
- 立亞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傑瑞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明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格緻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有春分公司間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6,6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