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8號 原 告 共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杰 原 告 明昌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龍 原 告 碩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杏玟 原 告 立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傑瑞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格緻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有春分公司間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6,6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