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 告 雲河概念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勳 被 告 黑潮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鈞程 被 告 龔美棋 被 告 寶島口福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振岳 被 告 鼎寶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晏輝 被 告 無無一生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仕豪 被 告 無二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晏輝 被 告 無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振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及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702 號1 、2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返還原告。㈡被告黑潮娛樂事業有限公司、龔美棋應連帶給付原告租金新臺幣(下同)430 萬9,72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賠償12萬元。」,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加計原告請求積欠租金等數額後核定之,至於原告請求被告按月賠償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而系爭房屋之價額共計為637 萬3,200 元,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8 年房屋稅籍證明書附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68 萬2,924 元(計算式:637 萬3,200 元+430 萬9,724 元=1,068 萬2,9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0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