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9號
- 原告
- 李欣姿
- 被告
- 提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真容
- 被告
- 台灣房屋富裕不動產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靖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尚有未足。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 元(計算式:請求返還訂金440 萬元+給付違約金460 萬元=9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46,540元,尚應補繳43,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43,56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