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9號原 告 李欣姿 被 告 提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真容 被 告 台灣房屋富裕不動產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尚有未足。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 元(計算式:請求返還訂金440 萬元+給付違約金460 萬元=9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46,540元,尚應補繳43,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43,56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