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林彩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航嘉國際有限公司、穩盛物流有限公司、王明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3人各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劉桉珍